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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资料-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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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坦白的一句话,真正道出了政治倾轧的真谛,而这也正是南明轻易丧失了江南半壁的原因。
就这样,仅仅一个月之后,“会良玉死,其子梦庚连陷郡县,率兵至采石。得功等与相持,大铖、孔昭方虚张捷音,以邀爵赏,而大清兵已破扬州,逼京城。”五月八日,清军突破虚弱的长江防线,十一日兵临南京城下。朱由崧逃往芜湖,后被清擒杀。马士英携太妃,身边仅有黔兵四百(马是贵州人),奔浙江而去。京城宗室大臣从赵之龙、汤国柞,文臣自王铎、钱谦益以下,文武官员数百名,军士二十三万,开门投降。不久之后,左良玉的儿子左梦庚降清,南明的第一个王朝就此覆灭。
小小一桩伪太子案,今天看来不过一诈骗事件而已,却竟使尚有江南半壁南明小朝廷顷刻分崩离析,轻易沦丧。无需为其叹息,一个连存亡危机都无法令其警醒振作的末路王朝,灭亡完全是理当如此,并非异数。

作品相关资料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
写到这里第五章快结束了。但柳丁发现许多书友对“陪审团”两节众说纷纭。有的说引入“陪审团”过于西化,也有人说是实现了三权分利的前提。恩,柳丁觉得在这里还是要解释一下陪审团的由来及其发展的。但有一点柳丁是要申明的。请勿将文中的陪审团同现在美国或英国的陪审团相比较。那根本就是两回事。书中更多的是借鉴17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毕竟有参照嘛。外加这次的审判带有浓郁的作秀色彩。可以说是孙露对江南士绅的一种妥协。另外柳丁这段时间很忙估计很少有时间上网回书评和帖子。但会尽量保持更新速度。下面转载一篇《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仅供参考。
作者:宋小海 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来源:法理与判例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宋小海
前言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然而,陪审制曾经在英国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盛行却是铁一般的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出于这种明显的历史对照,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兴趣:";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性地形成的?";在陪审制陷于困境的今天,为何还要对它的起源历史进行考察?法国哲学家德日进说: ";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知识与智慧,永远值得我们去挖掘,去反思。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之兴起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的民众陪审法庭说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 。因此,我们理应直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倾向于认为它是由诺曼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wapentake)的集会上,得由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reeve)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另外,十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Dunstan和Oswald时期也曾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学者(包括权威学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过是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准各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Inquest或Inquisitio),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而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准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 (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万面。 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万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万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 ";地方封建权威 (如封建领主) 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 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15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万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槛忱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ustlces in Eyre) 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ust ices of assize)所取代; 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 (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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