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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米国,尤其是政府系统中,无党派人士真是少之又少,一来两党经过这么多年的深耕,触角早就遍布全国;其次,党派就是靠山,没靠山的人想往上混?开什么玩笑啊!
这样结果就是,虽然FBI能绕开地方法院法官,但却卡在司法部内部流程上。信得过的法官都是自己党派的…没法签字;无党派法官倒是可以签字…但窃听这也是机密事情,不敢让不熟悉的人插手。
而司法部长是总统麾下的内阁成员,党的不能再党了。
爱德华他们通过这份判例,彻底堵死了“窃听合法”这个检方的进攻重点。
迫使他们只能绕路而行。
但这个窃听是指明了办案方向,桑托他们只要从这个方向上走下去,拿到实际证据,就能锁死谢尔顿的犯罪行为。
而窃听行为就完全不会留下任何痕迹,除了在FBI的内部档案里。
之后桑托根据录音搜查了谢尔顿的车找到了爆炸物,一方面是钉死谢尔顿,另一方面也是抹掉了窃听行为的存在。
桑托在这个时候威胁谢尔顿当他线人,否则就要以俄国驻米文化办事处爆炸案主犯来起诉他。
谢尔顿被迫答应。
注意,这时候的桑托,实际上是涉嫌栽赃了,因为根据毒树之果原则,任何非法的证据都不能用来定罪。
所以第一次和桑托谈话时的谢尔顿,从法律上说就是无辜的,因为没有任何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有犯罪嫌疑,注意还仅仅是嫌疑。
但桑托却恐吓谢尔顿,如果不“合作”,可能会被判死刑。
之后BLM大楼的爆炸案中,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是从谢尔顿的供述中得来的。
这等于是个毒树之果的平方,从法律以上来说,从桑托和谢尔顿第一次谈话后开始,谢尔顿的所有供词都是不合法的。
这点控辩双方其实都非常明白。这也是所罗门为什么把文化办公室爆炸案和BLM大楼爆炸案拆开上诉的缘故,如果两个串联的话,一旦被证明非法窃听,那就一切休谈。
反之,把BLM案子单独拆出来,就能有效避免这个窘境,因为他可以在起诉上设置很多技术性手段来迷惑法官和辩护律师。
所以庭审的逻辑焦点就在于,最初的窃听是否存在!
如果存在,那么谢尔顿完全有理由不出庭作证,那么这个案子中警方和FBI根据谢尔顿供词所获得的证据也全被视为非法,三条废柴就此自由。
反之,如果证明没有窃听,那他虽然非法搜车了谢尔顿的车,但他完全可以说这是他长期布控的结果,让他有充分权力怀疑谢尔顿,然后采取突击行动,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绕过现行法律,说实话,法律并非完全严密,一方面是客观上做不到,另一方面,也得给执法者留点方便吧。
现在第一个案子已经被撤销,这证明至少东区法院是认可爱德华他们的观点…桑托通过非法窃听铆住了谢尔顿,所以所有证据无效。
可还没等大家庆祝。
一九六八年九月1日,南区法院决定撤销案件的文书发送到谢尔顿手里,随之而来的还有由东区法院阿诺德法官亲自撰写的裁决书:谢尔顿应该在BLM大楼爆炸案中作证!
爱德华手脚冰凉!再次陷入深深的悔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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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读者illioneyes、小生年方四十八、书友20181027132230855、书友20170212172337244、小牛toy的打赏。
恭喜小生年方四十八读者成为本书的第一个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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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也感谢读者我不得不莱,成为本书的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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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就请各位帮忙了。
给我个好看点的首订吧。
ps 我刚知道首订是指首章订阅而不是首日订阅。。。。
孔某鞠躬下台,爬走码字。
第78章 藐视法庭罪的威胁
原来那天卡马西平放出王炸威胁后,阿诺德法官所谓的妥协根本就是在演戏!
其实就是缓兵之计,自己到底是年轻,被这个不讲武德的老王八蛋给骗了!
老家伙也赌,他在赌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结案,那么卡马西平在提出取消审判也已经晚了。
只要谢尔顿出庭,那么这个案子的审讯会进行的飞快。
因为第一,这个家伙确实是两起爆炸案使用的炸弹的制作者,其次,他太蠢,在法庭上根本顶不住公诉人的言语进攻,不出三分钟就会把一切都说出来。
他在裁决书中明确表示“没有记录证明谢尔顿先生的观点”,也就是说阿诺德法官认为“桑托要求谢尔顿当线人,条件是让后者免于被出庭作证。”是谢尔顿编造的谎言。
“太!太荒谬了!”爱德华把文书往桌子上狠命砸下去,“我们明明已经在法庭上击溃桑托,桑托本人也承认了‘在实质上对谢尔顿做出过不出庭的承诺’”
同时阿诺德法官还决定全盘相信桑托的证词,相信桑托不知道谢尔顿曾经被窃听“桑托从来没有从窃听中获得过任何有关于谢尔顿的材料,或者从FBI获得过类似材料”。
而且“法庭倾向于同意检方的观点,即从上下文看应该是‘没有’被窃听”。
甚至对桑托流露出一种亲儿子般的关爱“听证中桑托在对质是一直坚持说他的回答是‘没有’。在我看来,因为桑托一直否认他知道有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窃听材料,也不曾使用过这些材料,尽管他不断地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有时质证方式让人惶恐不安,因此桑托的回忆难能可贵”
“我可去大爷的!该死的,什么时候犹太法官能生下个意大利儿子来?隔壁老鲍么!”
办公室内一片沉默。
每个人都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让阿诺德法官写出这样的判决。
但其实大家都知道。
但知道了有什么用?
证据
证据
证据呢?
阿诺德法官这么判有错嘛?
没错,毕竟谢尔顿真的造了炸弹,然而斯图尔特·科恩和伊恩·戴维斯把炸弹放到了俄国驻米文化办事处和BLM大楼里,制造了爆炸事件,并且让爱丽丝·康尼丝死于非命。
可讽刺的地方在于,结果是正义的,但程序上却出现严重瑕疵。
不但执法者知法犯法,就是法官和公诉人也跟着沆瀣一气,对这个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仿佛一切都没发生过。
在课堂上,教授曾经给学生们出过一道题,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产生矛盾时应该怎么处理。
米国观点向来是认为程序正义远远重于结果正义。
因为程序是会被反复使用的,只要一次出现问题就会次次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基础。
结果不正义,看起来可能会让无辜人受冤枉或者让罪犯逍遥法外,但和程序失当比起来,其危害要小的多。
当然,作为法律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同时追求两者的正义。
眼下当自己真正面临这种困境时,爱德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作何感想。
究竟是觉得爱丽丝·康尼丝可以瞑目了,还是要痛斥阿诺德·鲍曼法官和公诉人所罗门无耻透顶?
反过来,自己在这个案子中扮演的角色就很光彩嘛?
是的。
诸如:
律师没有义务去决定他的委托人是否真有罪,那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责任
哪怕罪恶滔天的恶棍也应享有受辩护的权力。
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连接诚信的重要制约。
代替这种法律制度的只能是苏联那样的制度,那里的律师只受理那些“可以享有”辩护权的人的案子,并且为其辩护
这些话爱德华可以张嘴就来,但眼下自己的所作所为,究竟是不是对于正义的追寻和求索呢?
正义从来就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光靠人力是无法达到完美的正义的实现,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爱德华自己就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但他不清楚,自己追求的结果是不是与过程一致。
就像这个案子一样。
至于阿诺德·鲍曼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他倒是不关心了。
关心了又如何?
又无法去起诉他。
米国司法是讲究证据的,没证据就提出指控?
对不起,那是诽谤,可是要吃官司的。
何况诽谤和诬告的对象还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地方法官。
……
呵呵,漂亮的所罗门啊!可真是漂亮!
“妈的,我恨不得让谢尔顿给我做个窃听器,装到阿诺德法官的客厅里去。”
“上帝,阿诺德法官还真是专业啊。”克里斯一边翻着判决书,一边冷笑。
卡马西平等人也都凑过来。
从内行人的角度来看,阿诺德法官这份判决书在某些方面简直就是荒谬,比如南区法院在判定不予起诉的文书中直接判定警方搜车是违法行为,据此“政府方面不得向谢尔的盘问与他汽车中搜到的物品的相关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把谢尔顿和一系列爆炸案联系起来的最重要的纽带。
一旦被斩断,那么后续一切都无从说起。
更突显他专业性的地方在于,他的判决书中甚少涉及到关于“(非法证物)排除条列”(毒树之果的正规书面名称)的相关司法表述,反而是在各种事实问题上,不厌其烦的甚至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和爱德华他们斗法。
“老狐狸啊!”卡马西平摇头“阿诺德知道,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而上诉法院会察觉到他在适用法条上的问题。所以他干脆放弃这块阵地。转而对各种事实证据进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