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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第1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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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五星终日分奇,皆于伏分消遁,故于行星更不别见。



武太后称制,诏曰:“顷者所司造历,以腊月为闰。稽考史籍,便紊旧章,遂令去岁之中,晦仍月见。重更寻讨,果差一日。履端举正,属在于兹。宜改历于惟新,革前非于既往。可以今月为闰十月,来月为正月。”是岁得甲子合朔冬至。于是改元圣历,以建子月为正,建丑为腊,建寅为一月。命太史瞿昙罗造新历。至三年,复用夏时,《光宅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宫说奏:“《麟德历》加时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气加时,非合璧连珠之正也。”乃诏说与司历徐保乂、南宫季友,更治《乙巳元历》。至景龙中,历成,诏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龙历》寝废不行。《麟德历经》,今略载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两大衍之数为母法。



旬周六十。六甲之终数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数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周三百六十五日;馀,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总日及馀奇数为期周。



气法十五日;馀,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气分期周,得气法。



候法五日;馀,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馀,十三;奇。为月法。



日法日舒月远乃舒一合朔之及馀奇为日法。



望法十四日;馀,七十六;奇,五十三。因为阴后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阴历,后与朔望会交限。



弦法七日;馀,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闰差十日;馀,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馀得闰差。



没数九十一;馀,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馀四分之得没数。



没法一;馀,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馀四分之,得没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馀,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迟疾一周之数,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馀,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减月法,馀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馀,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总度数、相距总数及馀奇,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馀,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阴阳一周交于是日之数,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馀,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减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馀,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阳前限十二日;馀,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阳历,与朔望会之限。



阳后限一日;馀,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阳历,后与朔望会之限。



阴前限二十六日;馀,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阴历,先与朔望会之限。



木岁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馀,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荧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馀,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镇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馀,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馀,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馀,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极上元,岁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黄钟之始,夜半之时,斗衡之末建于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连珠,俱起于星纪牵牛之初踪。今大唐神龙元年,复岁次于乙巳,积四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验往古,年减一算。下求将来,年加一算。《乙巳元历》法积数,大约如此。其算经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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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四 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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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大衍历经》



演纪上元阏逢困敦之岁,距今开元十二年甲子岁,岁积九千六百六十六万一千七百四十算。



大衍步中朔第一



大衍通法:三千四十。



策实:一百一十一万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万九千七百七十三。



灭法:九万一千三百。



策馀:一万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一万七千一百二十四。



挂限:八万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一十五;馀,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馀,一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一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爻数:六十。



象统:二十四。



推天正中气 以策实乘入元距所求积算,命曰中积分。盈大衍通法得一,为积日。不盈者,为小馀。爻数去积日,不尽日为大馀。数从甲子起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气冬至日及小馀也。



求次气 因天正中气大小馀,以三元之策及馀秒加之。其秒盈象统,从小馀。小馀满大衍通法,从大馀。大馀满爻数,去之。命如前,即次气恆日及馀秒。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馀秒,皆以类相从。而满其法,则迭进之,用加上位。日盈爻数,去之也。



推天正合朔 以揲法去中积分。其所不尽,曰归馀之卦。以减积积分,馀为朔积分。乃如大衍通法而一,为日。不尽,为小馀。日盈爻数,去之。不盈者,为大馀。命以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合朔经日及小馀也。



求次朔及弦望 因天正经朔大小馀,以四象之策及馀加之。数除如法,即次朔经日及馀也。又自经朔加一象之日七及馀一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参之,得下弦。四之,是谓一揲,复得后月之朔。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四为全。加满其前数,去之,从上位。综中朔盈虚分,累益归馀之卦,每其月闰衰。凡归馀之卦五万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岁有闰。因考其闰衰,满卦限以上,其月及合置闰。或有进退,皆以定朔无中气裁焉。



推没日 置有没之气恆小馀,以象统乘之,内秒分,参而伍之,以减策实。馀满策馀,为日。不满,为没馀。命起也。凡恆气小馀,不满大衍通法,如中盈分半法已下,为有没之气。



推灭日 以有灭之朔经小馀,减大衍通法。馀,倍参伍乘之,用减灭法。馀,满朔虚分,为日。不满,为灭馀。命起经朔初日算外,即合朔后灭日也。凡经朔小馀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大衍步发敛术第二



天中之策:五;馀,二百二十二;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十八;馀,一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一百二十。



贞晦之策:三;馀,一百三十二;秒,一百三。秒法:如前。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推七十二候 各因中节大小馀命之,即初候日也。以天中之策及馀秒加之,数除如法,即次候日。又加,得末候日。凡发敛,皆以恆气。



推六十卦 各因中气大小馀命之,公卦用事日也。以地之策及馀秒累加之,数除如法,各次卦用事日。若以贞晦之策加诸候卦,得十二节之初外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 各因四立大小馀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也。以贞晦之策及馀秒,减四季中气大小馀,即其月土始用事日。凡抽加减而有秒者,母若不齐,当令母互乘子。乃加减之。母相乘为法。



推发敛去朔 各置其月闰衰,以大衍通法约之,为日。不尽为馀,即其月中气去经朔日算及馀秒也。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及馀秒累加减之,中气之前以减,中气之后以加。得去经朔日算及馀秒。



推发敛加时 各置其小馀,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为半辰之数。不尽者,五之,三刻法除之,为刻。又不尽者,三约为分。此分满刻法为刻,若令满象积为刻者,即置不尽之数,十之,十九而一,为分。命起子半算外,各其加时所在辰刻及分也。



大衍步日躔术第三



乾实:一百一十一万三百七十九太。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七百七十九太。



岁差:三十六太。



求每日先后定数 以所入气并后气盈缩分,倍六爻乘之,综两气辰数除,入之,为末率。又列二气盈缩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数而一,以少减多,馀为气差。加减末率,至后以差加,分后以差减。为初率。倍气差,亦六爻乘之,复综两气辰数以除之,为日差。半之,以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日差累加减气初定率,至后以差减,分后以差加。为每日盈缩分。乃驯积之,随所入气日加减气下先后数,各其日定。冬至后为阳复,在盈加之,在缩减之。夏至后为阴复,在缩加之,在盈减之。距四正前一气,在阴阳变革之际,不可相并,皆因前末为初率。以气差至前加之,分前减之,为末率。馀依前率,各得所求。其朓朒亦放此求之,各得每日定数。其分不满全数,母又每气不同,当退法除之,用百为母,半已上从一,已下弃之。下求轨漏,馀分不满准此。



推二十四气定日 冬夏至皆在天地之中,无有盈缩。馀各以气下先后数,先减后加恆气小馀。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命从甲子算外,各其定日及馀秒也。凡推日月行度及轨漏交蚀,并依定气。若注历即依恆气也。



推平朔四象 以定气相距置朔弦望经日大小馀,以所入定气大小馀及秒分减之,各其所入定气日算及馀秒也。若大馀少不足减者,加爻数,然后减之。其弦望小馀有少半太,当以爻乘之,乃以气秒分减,退一加象统。小馀不足减,退日算一,加大衍通法也。



求朔弦望经日入朓朒 各置其所入定气日算及馀秒。减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以加减其气初定率,前少,加之;前多,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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