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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以求得第四项。还可以更进一步,看一看:如果仅仅已知3和48,三中项6、12和24之一是否更难得出。乍看起来,似乎肯定无疑,但是,立刻就可以看出:这个困难是可以分割而减少的,即,如果首先只求3和48之间的一个中项,即12,然后求3和12之间的另一中项6,再求12和48之间的中项24;这样,困难也就缩小为上述第二种了。
从上述种种,我注意到,对同一事物的认识是怎样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而获得,其中有些途径比别的途径长而艰难。例如,如要求得连比四项3、6、12、24,假设已知连续两项为3和6,或6和12,或12和24,由此求得其它各项是很容易做到的。于是,我们说,要求得的比例是直接考虑的。但是,假设已知为相间两项:3和12,或6和24,由此求其它各项,我们则说,其困难是按照头一种方式间接考虑的。同样,假设已知为首尾两项3和24,由此求中项6和12,则要按照第二种方式间接考虑。我还可以照此进一步进行,由这个单一例子演绎出其它许多推论。这些推论足以使读者知道:要是我说某一命题是直接或间接演绎而得的,是个什么意思;也足以使读者理解:专心思考、精细分辨的人们,从某些浅易可知的起始事物,还可以在其它若干学科中发现许许多多这类命题。
原则七
要完成真知,必须以毫无间断的连续的思维运动,逐一全部审视他们所要探求的一切事物,把它们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举之中。上面说过的那些不能从起始的自明之理中直接演绎出来的真理,如要归入确定无疑之列,就必须遵守在这里提出的(准则)。因为,推论的连续发展如果历时长久,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情况:当我们达到这些真理的时候,已经不易记起经历过的全部路程了。因此,我们说,必须用某种思维运动来弥补我们记忆之残缺。例如,如果最初我通过若干演算已经得知:甲量和乙量之间有何种比例关系,然后乙和丙之间,再后丙和丁,最后丁和戊,即使如此,我还是不知道甲和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要是我记不得一切项,我就不能从已知各项中得知此一比例关系的究竟。所以,我要用某种连续的思维运动,多次予以全部通观,逐一直观每一事物,而且统统及于其它,直至已经学会如何迅速地由此及彼,差不多任何部分都不必委之于记忆,而是似乎可以一眼望去就看见整个事物的全貌;这样,事实上,既可以减轻记忆的负担,又可以纠正思想之缓慢,而且由于某种原因,还增长了心智的能力。
但是,还得指出,在任何一点上都不要中断这一运动,因为常有这样的情况:想从较远原理中过于急促演绎出什么结论的人,并不通观整个系列的中间环节,他们不够细心,往往轻率地跳过了若干中间环节。然而,只要忽略了这一项,哪怕是微小的一项,串链就会在那里断裂,结论就会完全丧失其确切性。
此外,我们说,要完成真知,列举是必需的,因为,其它准则固然有助于解决许多问题,但是,只有借助于列举,才能够在运用心智的任何问题上,始终作出真实而确定无疑的判断,丝毫也不遗漏任何东西,而是看来对于整体多少有些认识。因此,这里所说的列举,或者归纳,只不过是对于所提问题的一切相关部分进行仔细而准确的调查,使我们得以得出明显而确定的结论,不至于由于粗心大意而忽略了什么,这样,每逢我们运用列举之后,即使所要求的事物我们仍然看不清楚,至少有一点我们比较有知识了,那就是,我们将肯定看出:通过我们已知的任何途径,都是无法掌握这一事物的;而且,假如——也许常常确实如此,——我们确实历经了人类为了认识它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我们就可以十分肯定地断言:认识它,非人类心灵所能及。
此外,应该指出,我们所说的充足列举或归纳,仅仅指比不属于单纯直观范围之内的任何其它种类的证明,更能确定无疑地达到真理的那一种;每逢我们不能够把某一认识归结为单纯直观,例如在放弃了三段论式的一切联系的时候,那么,可以完全信赖的就只剩下这一条道路了。因为,当我们从此一命题直接演绎出彼一命题的时候,只要推论是明显的,在这一点上就已经确实是直观了。但是,假如我们从许多互不关联的命题出发推论出某个单一项,我们的悟性能力往往不足以用单纯一次直观把那所有的命题统统概括净尽;在这种情况下,使悟性具有概括所有命题的能力的,是把列举运用得确定无误。这就正如:虽然我们不能一眼看尽并区别稍长一些的串链上每一环节,但是,只要我们已经看清每环与下一环的联结,就足以断言我们也已经发现最后一环与最前一环是怎样联结的。
我说这一运用应该是充足的,是因为它往往可能有缺陷,从而可能有很多失误。事实上,有时候,虽然我们可以用一次列举通观许许多多十分明显的事物。但是,只要我们哪怕只是略去最微小的部分,串链就会断裂,结论的确定性也就完全丧失。有时候,我们也能用一次列举包括一切事物,但是,分辨不清每一事物,所以对全部事物的认识也就只是模模糊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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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心灵的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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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时候,应该完全列举,有时候又应该分别列举;有时候这两种都没有用处。因此,上面我们只说它应该是充足的。因为,(例如,)我要是想用列举来证明:有多少存在物是有形体的,或者它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凑巧符合此意,我并不能肯定它们到底有多少;而且,除非我事先已经确知,我也不能肯定:我已经通过这次列举把它们统统包括了,或者,我已经把它们互相区别清楚了。但是,假若我想用同一方法指明:有理性的灵魂不是有形体的,进行这个列举并不一定非完全不可,我只要把全部物体都归成类,使我得以证明有理性的灵魂同所有搜集的类别都不一样就行了。最后,假若我想用列举这法指明:圆面积大于一切其它同等周长的多边形面积,我并不需要把一切多边形拿来一一过目,只要拿出其中的一些证明,据以用归纳法得出结论而用于其它一切多边形就行了。
上面我还说过,列举应该有秩序地进行,这首先是因为,弥补上述各种缺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秩序地详审一切事物;也是因为,常有这样的情况: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事物数量过大,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同一事物出现过于频繁,如要一一通观有关的每一单个事物,任何人的寿命都是不够的。然而,假如我们把它们全都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归入一定的类别,那就只需准确察其中单独一个事物,或者(根据)其中每一事物而获知的某些情况,或者只察看这些事物而不察看那些事物,或者至少不对任一事物徒然浪费地重复察 看。这对我们是大有助益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克服许多困难,既然我们已经以很短的时间,不怎么费劲地建立了良好秩序,尽管乍看起来困难是巨大的。
然而,要列举的事物的这种秩序常常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取决于每个人的选择;要想考虑得更为周到,就必须记住第五个命题中所说的。世人所作种种雕虫小技中有许多玩意,发明出来所用的办法不过是这种安排秩序,例如,如果我们想用某个名词字母搬家的办法,创作最佳字谜,根本不需要从最容易的那些词一直查到最困难的那些词,也不必区别绝对项和相对项,况且,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只需这样办就行了:制定研究字母搬家的某种秩序,使我们不必重复察看同一字母,同时把字母的数目归成若干确定的类别,使较有希望找到答案的那些类别立刻出现;这样做的话,往往不至于旷时费事,只是有些幼稚罢了。
此外,(原则五、六、七)这三道命题是不可以分割的,因为通常我们在思考中必然把它们联系起来,而且这三者对于促使方法臻于完善是起同等作用的。先教哪一道倒关系不大。至此我们已经简略阐述了一番,这篇论文其余篇页中就差不多没有什么好补充的了,我们将只把至此已经概略而言者予以具体申述。
原则八
如果在要寻求的事物顺序中出现一事物,是我们的悟性不能直观得足够清楚的,那我们就必须暂且停顿,多加考虑,不要继续考察下去,以免徒劳无功。
前三个原则提出了秩序并作了解释。本原则,则告诉我们什么时候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什么时候只是有用的。因为,从若干个别项引至某一绝对项的系列或相反的系列中凡构成完整一级者,都一定要先于其后续项而予以考察;但是,如果像人们常见的,若干项涉及的是同一级,有秩序地统统予以通观,总还是有用的。不过,也不一定非常严格刻板遵守这种秩序不可。即使我们并没有把它们全部认识得一清二楚,而只是看清楚了其中的某一些,甚至一个,进一步探讨也还是可以允许的。
本原则依据的论据,必然是我们用以确定原则二的那些论据;但是,不可认为,本原则就不含有任何足以使(我们心灵)更有知识的新鲜东西,虽然它似乎禁止我们仅仅过于细致地探求某些事物而不揭示任何真理。也许,对于初学者,它教给他们的只是叫他们不要浪费精力,其中原委大致有如原则二所述。然而,对于完全掌握了前述七个原则的人,本原则表明的是:他们可能根据什么理由在任何科学中自满,以至不想再学什么了,因为,任何人,只要是准确遵行了前述七个原则。现在本原则却叫他在某一点上停一停,他当然就会明白:无论多么奋勉努力也不能达到自己要求获得的认识,这倒不是说他缺乏才智,这里遇到的障碍全在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