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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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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无论多么奋勉努力也不能达到自己要求获得的认识,这倒不是说他缺乏才智,这里遇到的障碍全在于困难的性质本身,或者说,人的条件的限制。不过,认识到这一点,也是一种真知,并不次于那种使我们了解事物本身性质的认识,而谁要是把好奇心推至极端,似乎不是健全的心智。



阐明这一切,都有必要举一两个例子。简单说吧,设有一人仅仅研究过数学,他试作一直线:屈光学上称为光折线的那种直线,即,平行光线经折射后交叉于一点的那根直线,他遵行原则五和原则六,大概可以很容易就发现:该直线的确定取决于反射角和入射角的比例;但是,他没有能力继续探讨下去了,因为继续下去就超出了马特席斯的范围,而涉及物理学了,他不得不就此却步,停留在门槛上,而无可奈何;如果他还想从哲学家所言获取进一步认识,或者从经验中获取这种认识,他实际上就会违犯原则三,况且,这里的困难还是复杂的、相对的;然而,只有在纯粹简单的、绝对事物上,我们才能够获得确定的经验,这一点,下面在适当的场合再谈。他要是假设上述两角之间有某种比例,即使他以为可能是最真实的,也无济于事,因为,那样他寻求的就不再是光折线了,而仅仅是按照他的假设推理而得的一直线。



假设相反有一人,不是仅仅研究过数学,而是想遵照原则一来探讨我们所说的问题,也遇到了同样的困难,他除了上述以外还会发现:入射 角和反射角之间的比例,还取决于这两个角本身依据介质不同而发生的变化。从而他也发现:这种变化取决于光线穿透整个透明体的比率,而要认识这种穿透作用,前提也是认识光作用的性质;他还发现:要理解光作用,就必须知道一般自然力是什么,而这,在整个顺序中,是最绝对项。因此,当他用心灵察看,对这个最绝对项有了清楚觉知以后,他就可以根据原则五,同样逐级回溯;要是他在第二级上还不能看清楚光作用的性质,他还可以根据原则七,列举一切其它自然力,使自己可以依据对某个其它自然力的认识——至少用比较法,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谈,——也理解光作用;然后,他就可以探求光线是以怎样的比率穿透整个透明体的,这样,他就可以依次探讨其余,终至达到对光折线本身(的理解)。尽管至今许多人探求都无结果,我却看不出会有什么障碍,使得完善运用我们的方法的人不能够对它获得明显的认识。



我们要举最突出的例子。假设有一人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是:研究人类理性足以认识的一切真理,——我认为,凡是刻苦求知以求达到良知的人,一生之中总应该下那么一次决心去从事这种研究,——如果他遵循上述各项原则,他就会发现:先于悟性而认识是绝不可能的,既然认识一切其它事物都取决于悟性,而不是相反。然后,在认识了纯悟性之后,对一切其它最直接事物也有了觉知,他就可以在一切其它事物中,列举出认识所需的悟性以外的一切其它工具,其数仅为二,即幻想和感觉。于是,他把自己的奋勉努力用于区别和审视这三种认识方式,他将清楚地看出:真理和谬误,就其本身而言,只能够存在于悟性之中,但是,二者的根源往往仅仅在于幻想和感觉。这样,他就会谨慎小心,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使他上当的事物,以免受骗。同时,他将准确列举人们为求真理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以求择一而从。这些途径实际上为数不多,运用充足列举法,是很容易统统找到的。未曾有过这种经验的人也许会觉得这很奇怪,不予置信。其实,只要我们对待每一对象,都区别于充斥我们记忆或仅仅装饰我们记忆的那些认识,同应该说使人更有学识的那些认识,这也是我们很容易做到的……由此,我们将认为,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不会由于缺乏才智或技艺而无知,也绝不会有任何事物别人知道,而我们自己却没有能力认识,只要我们运用心智于该事物动用得恰当。我们往往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是本原则禁止我们探求解决的,虽然如此,但是我们既然清楚地看出这种探求超出人类心灵所及,我们就不会因而认为自己无知,只会发现任何别人也不可能认识我们所探求解决的困难(如果他心灵的水平同我相等),单单这个发现就足以满足我们的好奇心了。



但是,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对我们心灵所能达到的水平总是无法确断,也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徒劳无功或莽撞行事,在致力于具体认识各别事物之前,我们一生中必须总有那么一次细心探讨人类理性能够达到怎样的认识。为求事半功倍起见,对于同样容易的事物,我们总是应该首先探求其中最有用的那些。



因此,可以把这种方法比作这样的一些机械工艺:它们不需要其它工艺的帮助,自己就可以产生制作本身所需工具而应有的方法。设有一人打算从事这样的一种工艺,比方说是打铁,如果他一样工具也没有,他开始的时候当然不得不以一块硬石头或者什么粗铁块当砧子,选一块小石头当锤子,又把一些木头做成钳子,还要按照需要搜罗诸如此类的一些东西;都准备好了以后,他还是不会立即着手打制刀剑或头盔,也不会打制供别人使用的任何铁器,只会首先给他自己制作锤子、砧子、钳子以及其它必需的工具。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的是:既然这头几条原则中我们只能看到某些论据还不充足的准则规定,似乎是我们的心灵天然禀赋的、而不是凭借技艺获得的准则,那么,我们就不要急忙运用它们去试图解决哲学家们的争论,或者去解开数学家们的死结;而要首先利用它们去仔仔细细探求一切其它准则,对于研究真理可能更为必要的准则。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理由认为:找到它们,其困难程度会超过解答人们在几何学、物理学或其它学科中惯常提出的问题。这样看来,最有用的莫过于探求人类认识是什么,它的最大范围如何。因此,我们现在就在这里把这一点概括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前述各项原则,这个问题最好是首先加以研究。每一个或多或少热爱真理的人,一生中总得有那么一次下决心这样做,因为这一探求中包含着求知的真正工具和完整的方法。相反,我觉得,最不合适的莫过于硬着头皮去争论自然的秘密、天(的运动)对我们下方的影响、预言未来、诸如此类。许多人却正在这样做,自告奋勇这样做,仿佛人类理性足以发现(这类事情)。我们心灵的限度,在我们内心中是感觉得到的,因此,确定这个限度理应使我们不会感到不容易或者困难,既然我们对于外界的事物、甚至非常陌生的事物,也并不怀疑自己是能够判断的。如果我们想用思维囊括宇宙万物,分辨出每一事物是怎样受到我们心灵的审视的,这一任务也并不繁重,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是那样简单或多样,以至于无法运用我们所说的列举法把它们限制在特定的限度之内并且把它们分列为不多几项类别。因此,为了把列举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个试验,首先,我们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一切划分为两部分,事实上也就是使这个问题或者涉及有认识能力的我们,或者涉及能够被认识的事物本身。下面我们就分别研讨这两点。



固然,我们注意到,我们内心中只有悟性才有真知能力,但是有其它三种功能可以帮助或阻碍悟性,它们是:想象、感觉和记忆。所以,应该依次看一看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害于我们,使我们得以避开,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利于我们,使我们得以充分发挥其功效。这个第一部分,将在下一原则中运用充足列举法加以讨论。其次要谈到事物本身,它们只应该在悟性达到的范围之内予以考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事物分为性质较简单的和性质复杂或复合的。所有这些简单性质(的事物),只能够或为精神的,或为有形体的,或者两者都涉及。至于复杂性质(的事物),由悟性体验得知:其中的某些,即使尚未能作出任何确定的判断,也确实是复杂的;但是,悟性本身也组合其它的复杂性质(的事物)。这一切,我们将在命题十二中更为详尽地陈述,并将证明:除非是在悟性所组合的那些(复杂性质)中,不可能出现谬误。因此,我们还要把这类复杂者区别于从十分简单而自明的性质中演绎所得者,我们将在下一部著作中论述;还要区别出那些预示其它、而我们体验得知源出于复合事物者,这将用整个第三部著作来陈述。



因此,在本论文中,我们将竭力严格遵循人类为了认识真理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并且竭力使得读者能够容易理解。这样的话,任何人只要已经充分学会我们的整个方法,无论心智多么低下,也能看出:这些途径,对于他也同对于别人一样,丝毫不是封闭的,而且他再也不会由于缺少才智或技艺而无知无识;而只会是:每逢他运用心灵去认识某一事物,或者他可以完全发现它;或者他可以确定无疑地觉知:它取决于某种超出自己能力的经验,这样他就不至于指责自己的心智,虽然他不得不到此止步;或者他可以证明:所求之物超过了人类心灵所及,这样他就不至于认为自己比别人无知,既然比起其它随便什么来,认识这,并不是较小的真知。


原则九



应该把心灵的目光全部转向十分细小而且极为容易的事物,长久加以审视,使我们最终习惯于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地直观事物。



前面说过,为了进入科学研究,需要运用的仅仅是直观和演绎,我们悟性的这两种运用既已阐述,在这一道和下一道命题中我们就来继续解释:依靠怎样的奋勉努力,我们能够使自己更适合于运用直观和演绎,同时更适合于培育发展心灵的两种主要功能,即明见(用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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